Article 7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十五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支持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三)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