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养老服务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