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实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项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限制性交通信号的设置与调整;
(二)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与调整;
(三)公交专用车道、线路、站点的设置与调整;
(四)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告的事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社会公众意见,合理的予以采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并通过网络、短信、信件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车辆登记、驾驶证管理、路面执法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能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件、标志、凭证的,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