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在促进公共场所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不得随意大声喧哗,不得使用粗俗和低俗、侮辱性和歧视性等言语;

(二)破除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活动;

(三)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四)尊重他人健康,遵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相关规定和禁烟标识引导,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得乱扔烟头;

(五)控制社会生活噪声,依照规定使用外放音响设施、设备,控制外放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六)维护公共秩序,遵从各类文明标识的引导,不得违规占用公用道路、沿街铺面的公共地段,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演出、比赛、展会,文明喝彩助威和交流互动;

(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和保护园林绿化、文化娱乐、道路照明、城乡绿道等设施;

(八)其他符合公共场所文明要求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