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爱护文物古迹,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三)遵守景区景点秩序,遵从游玩须知引导,不得采挖破坏植物、违规投喂动物、乱扔垃圾,爱护景区环境、公共设施;
(四)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庄严肃穆的景区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五)在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宗教场所或者其他景区景点参观时,按照管理单位规定使用录音、摄影、摄像等器材;
(六)产生矛盾纠纷后,礼貌沟通,理性维权;
(七)其他符合旅游文明要求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