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地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培育,支持基地内的农业生产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宣传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有机)农产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冒用基地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志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市、县(区)供销合作部门应当打造惠农服务网络,建设农产品市场网络,强化绿色(有机)农产品产销衔接,促进绿色(有机)农产品市场流通。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