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情况,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确定水土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布局以及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主要指标,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监测以及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任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规划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