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