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构建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保障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进行动态监测,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