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安排专项治理资金,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以控制土壤侵蚀、保护水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长期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

山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当明确实施生态修复、生态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范围,采取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对污水、垃圾、厕所、沟道和面源污染进行同步治理。

平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当加强河、沟、渠植被防护,建设防护林、人工草地等,以调控地表径流、涵养地下水为重点,采取集蓄利用、径流排导、水系沟通等措施,控制泥沙和面源污染物进入河道和管网。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