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和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