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秸秆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等资源化利用。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以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