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致死城市树木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同种或者等值树木不少于十五株,并视情节轻重,处砍伐或者移植致死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同种或者等值树木,并视情节轻重,处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评估丧失景观价值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