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砍伐、移植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不满五十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五十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移植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同种或者等值树木不少于十五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补栽。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