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原设计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补偿;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