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