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用地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