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滨海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湿地的保护和管理,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调节气候、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