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并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