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历史遗留矿山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矿山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协议方式确定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同时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由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使用中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后,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定最高年限以内有偿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