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支持社会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

(一)允许社会投资者获得修复后的土地等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并与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签订矿山生态修复协议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

(二)允许社会投资者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

(三)支持社会投资者对修复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