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采矿权人决定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在矿山停办、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向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确认书。
非法开采行为人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后的验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竣工后的验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