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新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绿色矿山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违约责任。
本条例施行前,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生产矿山企业的协商,通过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协议内容。
本条例所称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