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批准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并保障矿山生产、运输等安全。坚持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