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当采取下列生态修复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
(一)对矿区及其周边采取清除危岩、削坡减荷、坡面防护、修建挡护设施等措施,消除因开采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二)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表土剥离、集中存放,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并采取治理措施处置固体废物,预防或者减少土壤污染;
(三)对矿区及其周边采取修建拦挡坝、截排水沟、集水池、沉砂池和其他废水处理措施等,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对矿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分别处理达标后排放或者回收利用;
(四)对植被破坏后裸露的山体等进行生态复绿,对开采活动造成的岩坑、已经塌陷的采空区进行回填、复垦或者综合利用,对不能及时进行回填的采空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尾矿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溃坝等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或者生态复绿后闭库销号;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生态修复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