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应当报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管机构应当将备案信息与相关单位共享。

前款所称医疗合作,是指先行区医疗机构以托管、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公立医院特许经营、共享医院等形式开展的医疗合作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