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区河湖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河湖治理与保护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级河湖长职责的,协调、督促本级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并反馈;

(二)属于下级河湖长职责的,督促下级河湖长予以处理;

(三)属于上级河湖长职责的,提请上级河湖长协调处理。

镇(街)河湖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劝阻,属于本级河湖长职责的,应当组织整改,不属于本级河湖长职责的,应当及时向责任河湖的上一级河湖长、河湖长办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