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7,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2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务、文化旅游广电、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防、教育体育、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和保护。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文化、生态、人文关怀和地域特色,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公园建设总量、布局与规模。
城市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服务、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确需改变山水地貌原状,应当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批准。
合理设置商业、服务设施,不得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
公共厕所、垃圾箱、园灯、园椅、健身器材等,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城市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既有建成城市公园内绿化用地比例未达标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园内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其所有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对游乐项目应当公示安全须知。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服务和投诉管理制度,规范城市公园管理人员的服务行为;
(二)维护园容园貌,组织实施绿化养护、病媒生物防治;
(三)保护园内古树名木、文物遗迹和历史建筑;
(四)加强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垃圾分类,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五)规范园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维护文明游览秩序,加强游园巡查,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普教育等健康文明的公益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
(二)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避难等应急演练,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在游人集中场所和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非垂钓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四)配备紧急救助用品、设备等服务设施;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进入城市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限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通行和安全。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并在园内显著位置和娱乐健身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城市公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二)踩踏草坪、损毁花卉、攀折树木、跨越围栏、攀爬建筑、雕塑、假山等;
(三)擅自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等上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四)擅自垂钓、游泳、戏水;
(五)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等;
(六)携带犬只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入园,特种犬只和特定用途犬只除外;
(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影响他人安全、妨碍城市公园安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捐助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公园以及公园绿地、树木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城市公园的保护、服务、宣传等活动。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