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五十公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七十公里;

(三)同方向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七十公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

(四)高速公路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前款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定。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两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五十公里,普通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电瓶车、正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