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四)道路维修、养护、清扫单位应当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为其配备、更新符合安全标准的反光服饰等安全装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