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城市容貌管理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和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