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容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市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容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民政、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