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改造、迁移工业遗产核心物项造成工业遗产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或者拆除、损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的,由市工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恢复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工业遗产核心物项上涂写、刻划、张贴、攀爬的,由市环境卫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工业遗产管护设施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市工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定为文物、历史建筑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实施的违法行为,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