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公益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