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

(四)餐饮场所、宾馆、商场超市、室内菜场;

(五)设有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广场、绿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