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留场所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对确诊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对被狂犬分泌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及时消毒处理,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留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留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禁止丢弃、掩埋、出售。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