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的;

(四)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