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心理疏导,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或者因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因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