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书面告知涉及厂房、场所的有关情况;

(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服从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发包、出租单位和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房屋出租单位出租房屋时,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房屋。房屋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使用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出租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