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2年10月25日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具备社会保障待遇发放、金融服务等基本功能基础上,逐步融入身份识别、电子证照、生活缴费、医疗健康、文化旅游、城市交通、民生补贴发放等功能应用,实行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一卡多功能的通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优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环境,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以及应用系统的建设、对接、维护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应用的服务管理工作。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使用、挂失、解挂、补换、注销等相关工作。
享有本市公共服务权益人员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或者认定。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同步申领并应用电子社会保障卡。
前款规定以外的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替代有关部门发放的卡证。
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开发、融合其他便民服务,促进线上线下的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改造优化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便利。
受委托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机构和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扣押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或举报人。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与社会保障卡功能重复的卡证的;
(二)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
(三)非法扣押持卡人社会保障卡的;
(四)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中存在推诿、拖延等情形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