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在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共同确认排水设施的现状,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施工期间,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指派专业人员对建设、施工单位就实施保护方案的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应当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