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周围无其他地下市政设施时,安全防护范围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直径四百毫米以下的污水管网或者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雨水管网边缘外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直径超过四百毫米的污水管网或者直径超过六百毫米的雨水管网边缘外侧各五米以内;
(三)调蓄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处理设施规划红线外十米以内。
存在其他地下市政设施时,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合理的安全防护范围,并纳入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统筹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