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物业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产生的费用,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外观、妨碍公共利益或者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