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化日常安全管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巡逻、防范和监管,制定消防安全、防汛抗旱、公共卫生安全等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构)筑物中抛掷物品、建(构)筑物上脱落坠落物品等事件。当事件发生后,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调查核实。

物业服务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