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正式交付前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及项目相关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验,并邀请买受人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查验的物业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不得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