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告知买受人,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位置、面积;
(四)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位置及权属;
(五)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位置、数量、面积及权属;
(六)规划的公共绿地的位置和面积;
(七)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八)规划有调整的内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