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的空气质量、采光照明、噪声等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 (三)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四)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制定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临近规定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人员进入并及时疏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