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尾矿库的库址应当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员聚集区等安全范围内,不得核准建设尾矿库。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尾矿坝稳定性等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并安装实时监测装置。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放尾矿的,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无生产经营单位的,闭库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