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除尘、防尘、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配备防水防潮设施; (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四)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或者粉尘超标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