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其掌握岗位所需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上岗前应当统一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